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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大队、分局,各下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吴江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管理体系,以促进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为主线,发挥绩效评价助推高质量发展的“指挥棒”作用,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在《吴江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吴市监〔2020〕14号)的基础上,制定了《吴江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吴江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吴市监〔2020〕14号)同时停止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江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吴江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市场健康快速发展,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做优做强,助推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守法合规情况和在吴江区开展执业服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记录、评价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全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服务活动的管理,局行政职能科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一章 评价对象
第四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或备案,在吴江区中介超市备案,并参加上一年度吴江区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和指导性的原则,采用打分制结合一票否决制进行。
第六条 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规范执业手续:机构各类证照及从业人员资质齐全且合法有效;严格履行合同,不超出范围执业,不侵犯商业秘密,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受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二)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
(三)提升执业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采用百分制结合加分项,依据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存在出租代理资质行为的;
(三)泄露委托人代理内容的,或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专利代理机构或其代理人受到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收回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等行政处分或行业惩戒的;
(五)超出范围执业、不正当竞争等其他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六)机构或机构从业人员因代理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七)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申请绩效评价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商标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
(二)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资质等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吴江区创新主体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通过知保中心快速预审的发明专利授权、PCT途径申请专利和获得国家授权、国内商标申请及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的清单;
(四)上一年度服务吴江区创新主体获得各级专利奖、知识产权项目的委托合同、各类凭证等;
(五)上一年度服务吴江区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组织现场知识产权培训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由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照评价标准,提供申报材料;
(二)局行政职能科室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社会评价、申报材料等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综合得分65分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按评分和工作实绩给予相应奖励;
(二)连续两年得分排名前三的,优先推选吴江区双优中介机构。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